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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应该如何处理苏州律师

2020-09-17 08:50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役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应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相关的资料来为大家整理解答。

  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应该如何处理苏州律师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被有期徒刑吸收;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通过上文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应该如何处理的整理与介绍,我相信大家也是对该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为此大家还有任何疑问或是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可以随时欢迎来电我们苏州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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