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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苏州律师

2020-09-15 16:52 来源:zlw002
核心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授权,想必大家都不太陌生。其实,授权在范围上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那么,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整理出相关的资料来为大家提供阅读。

  一、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苏州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二、特别授权代理是什么苏州律师
  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诉讼分两类:一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所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诉法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民诉法又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特别授权内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也就是说,在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代理。

  通过上面文章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的整理介绍,相信大家也是对该问题有了一定了解了,当然小编也是很希望能够通过该文章能帮助到大家,为此大家还有任何疑问或是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可以随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苏州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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